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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集《深圳市蓝线规划》(草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9-11-05
第 1 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对深 圳市(不含深汕合作区)城市河渠、水库、湿地及滞洪区、原水管渠 等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适应新时期的城市发展需求,保障城 市供水和防洪排涝安全,落实海绵城市、水务工程、城市双修等建设 新要求,实现打造安全高效的生产空间、舒适宜居的生活空间、碧水 蓝天的生态空间的先行示范战略目标,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 发展,依据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参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 例》、《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 法》等法规,结合深圳市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 2 条 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渠、 库、湿地、滞洪区及原水管渠等城市水系和原水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 地域界线。
第 3 条 规划范围及期限 规划范围为深圳市市域范围,包括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宝 安、龙岗、光明、龙华、坪山 9 区和大鹏新区,总面积为 1997 平方 公里。规划基准年为 2019 年,规划期末年为 2035 年。
第 4 条 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的专项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水 系、原水管渠及其周边空间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 依据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蓝线范围内进行城市水系、 原水管渠及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 应符合本规划。 《深圳市蓝线规划》草案意见征集
第 5 条 规划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 统筹考虑城市水系、原水管渠的完整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 性,满足水系连通、防洪排涝安全、原水供给安全、景观和谐、功能 协调等的空间需求,改善城市水系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安 全。 (二)弹性兼容原则 在明确划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水体及其周边空间的实际情 况制定适应城市安全、景观、生态与城市发展的弹性标准。 (三)协调性原则 蓝线划定与城市规划管理线、水务工程管理线等相协调。 (四)可操作性原则 蓝线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线位准确,做到“定量、定 位”,实现线界落地。明确蓝线保护与管理要求,制定蓝线范围内规 划协调、建设行为的管控规则,实现城市水系、原水管渠及周边空间 的保护与控制。 (五)动态性原则 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及水利工程、原水管渠建设时,涉及蓝线保 护对象空间调整的,应同时调整蓝线,条件允许时可适当扩大蓝线控 制范围。 延续并完善蓝线动态管理机制,对蓝线实行动态维护管理。
第 6 条 规划对象 《深圳市蓝线规划》草案意见征集 本次蓝线划定对象包括河道 310 条,总长度约 999.9 公里;黑 臭水体 5 条;水库 161 宗;现状及规划滞洪区与湿地 48 块;现状及 规划原水管渠 42 条,总长度约 414.2 公里。
第 7 条 流域分区 规划共划分为“五大流域、四大水系”九个分区。
第 8 条 蓝线划定基本标准 (一)河道标准 蓝线的划定标准根据河道控制断面以上流域面积划分为五个等 级,分别为 F≥100 平方公里、50 平方公里≤F<100 平方公里、10 平 方公里≤F<50、5 平方公里≤F<10 平方公里和 F<5 平方公里,蓝线 划定标准分别为自水域控制线外延 25 米、20 米、15 米、8 米或 10 米、4 米或 8 米。 河道标准的补充规定包括: 1、河道蓝线划定标准选取,应结合河道周边现状及规划用地情 况,综合防洪排涝、生态修复、海绵城市建设和滨水空间提质等需求 统筹考虑确定,根据河段流域面积选用统一的基本标准。 2、对于流域面积小于 5 平方公里的小河道,由于其两岸用地空 间狭窄、现状建筑物较多,划定标准统一按 4 米控制;对于流域面积 小于 5 平方公里的河段,标准按 8 米控制。 3、对于流域面积介于 5-10 平方公里的河段,两岸用地空间不足 时宜采用标准的低值(8 米)控制;位于生态控制线或生态区内的河 段,宜采用标准的上限值,能宽则宽。 《深圳市蓝线规划》草案意见征集 4、对于暗涵段河道,考虑后期修复与复明的需求,应采用标准 的上限值;已有经批复复明方案的,则采用规划走向及相应标准规 定。 (二)水库标准 水源水库:库区蓝线按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工程区蓝线参 考《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关于 工程区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划定。 非水源库区:库区蓝线按坝顶高程线以下范围划定; 工程区蓝 线参考《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关于工程区管理范围的相关规定 划定。 (三) 滞洪区和湿地蓝线标准 现状湿地公园蓝线按水域边界外移 30 米划定。现状及规划湿地 蓝线按用地红线或边界划定 。
第 9 条 蓝线局部优化标准 河道和水库工程区蓝线在划定时应对已规划建设用地、已批选址 或已出让用地、权属用地等进行局部避让和优化。其中优化后的河道 蓝线范围不应小于其下一级标准的上限值,优化后的水库工程区蓝线 不应小于其标准的下限值。
第 10 条 蓝线划定 本次规划蓝线划定总面积约 236.84 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的 11.86%。其中河道及排水渠蓝线划定总面积约 45.62 平方公里;水库 蓝线划定总面积约 177.61 平方公里;滞洪区与湿地蓝线划定总面积约 《深圳市蓝线规划》草案意见征集 5.48 平方公里;原水管渠蓝线划定总面积约 9.43 平方公里。划定各对 象基本概况和蓝线控制面积详见附表 1-13。
第 11 条 蓝线管理主体及相应职责 城市蓝线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蓝线保护对象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 依职能共同管理。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各层级规划与蓝线规划的统筹协 调以及蓝线范围内的用地空间管控。蓝线保护对象的行业主管部门依 据自身职能负责蓝线范围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第 12 条 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各层次城市规划应保障蓝线 保护对象功能发挥及安全运行的空间。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 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规划),且相关建设行为不得 对城市水系(含原水管渠)保护构成破坏。 1、规划协调及管控要求 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修编)或调整时,应落实蓝线最新成果, 并结合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 发展的需求,综合统筹蓝线内土地空间规划。市政管线原则上与蓝线 管控空间兼容。蓝线内安排建设用地时,应就该用地功能是否对蓝线 保护对象功能发挥或安全运行产生影响进行论证,并征求蓝线保护对 象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未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不允许擅自改变蓝 线保护对象空间形态或现状功能(如将自然水体暗渠化、裁弯取直 等)。 2、建设行为管控规则 《深圳市蓝线规划》草案意见征集 对于已批城市规划,其用地涉及蓝线的,在项目审批时,由蓝线 保护对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就建设行为是否对城市水系 保护与管理,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以及生态保护等产生 影响给出明确意见。 对于现状建(构)筑物影响到城市水系保护与管理,城市供水、 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以及生态保护等的,由蓝线保护对象行业主管 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牵头进行处置。
第 13 条 蓝线规划修编与动态维护 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蓝线保护对象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城市 发展、管控对象及管控标准变化、水系规划调整等适时对蓝线规划进 行修编。 规划编制及水利工程、原水管渠建设时涉及城市水系和原水管渠 个案空间调整的,应相应调整蓝线。 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蓝线最新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对蓝 线实行动态维护管理,更好地在规划管理工作中落实城市水系和原水 管渠保护的空间管控。